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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美国"专利标识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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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议美国"专利标识标注"

标注专利标识是对专利权人采用新技术、新设计的一种宣传,也是公众了解其专利信息的便利途径,既便于有意获得专利许可的公众与专利权人取得联系进而展开磋商,以避免本领域的企业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中国,标注专利标识是专利法授予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专利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标注,即便不标注,也不会影响其在侵权纠纷中获得赔偿的权利和金额。从标注专利标识对专利权人获得赔偿的影响这个角度来看,标注专利标识在某些国家是义务。

  例如,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标注专利标识的方式通知公众其已经获得专利权,如果没有标注的话,专利权人必须通知侵权人其已经侵犯了专利权才能获得赔偿,并且只能就通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获得赔偿,如果不通知的话,专利权人就无法获得任何赔偿。

  根据美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与为其工作或依其指示在美国境内制造、许诺销售或销售受专利保护的产品,或将受专利保护的产品输入美国境内者,得于其产品上标注“patent”字样或其缩写“pat.”连同该专利的专利号;或是在该产品上标注“patent”字样或其缩写“pat.”,连同公众可免费访问的网站网址,公众可以从该网站免费查阅到相关专利信息。如果因为产品的性质无法标注时,需将含有类似通告的卷标附在产品上,或含有一个或数个产品的包装物上,以通告社会公众。

  若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已如是标注了其受专利保护的产品,即使其未曾向被控专利侵权人发出实际侵权通知,专利权人依然能够在日后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从其依法在其受专利保护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之日起计算)。否则,专利权人就必须证明被控侵权人已经被实际通知,且赔偿也仅从实际通知送达之后开始计算。

  此外,起诉专利侵权本身也可构成实际侵权通知,起诉后的继续侵权行为也是可以获得赔偿的。这就是美国专利法中的“专利标注和通告条款”。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将其解读为:当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已经生产了受专利保护的产品时,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能够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金就被“法定地”限制为与专利权人给予被控专利侵权人事先通告后发生的那部分侵权行为相对应了。法定的事先通告有两种:一是以在该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的方式构成的“推定通知”;二是实际侵权通知,如发出律师警告函、向法院起诉等举措。此处要求专利权人向被控侵权人发出实际侵权通知的目的,无非也是为了确保被控侵权人在其承担侵权责任期间,能够知晓该专利权的存在以及其行为的侵权性质。

  全面审视上述美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即专利权人主张被控专利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专利权人已履行了其事先通告社会公众(包括潜在的专利侵权人)其专利权存在的义务,只有针对公众被通告之后继续实施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方才有权获得损害赔偿。

  在笔者看来,美国立法者并不认为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的专利授权公告已足以构成该等事先通告,进而可以推论公众中的每一个人都应当知晓某项专利权的存在,而是要求专利权人有义务向公众中潜在的侵权人发出明确的事先通告。可见,在公众是否应当知晓某项专利权存在的问题上,美国的立法理念是将负担加在了专利权人一方,而非公众一方。(知识产权报 作者 杨喆)



 

2012年9月18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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