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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专利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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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专利奖励办法

来源:山西省知识产权局发布时间:2016-08-04 11:00:59
第一条 为鼓励创新成果取得专利权,提高专利质量,推动专利的实施和运用,提升我省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评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山西省专利奖(以下简称省专利奖),对在技术创新与专利实施中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项目给予奖励。
 
第四条 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评选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山西省专利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省专利奖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做出授奖决定。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省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  
 
奖励办公室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省专利奖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组),负责省专利奖的评审。
 
第七条 省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设一、二、三等奖,其中:
 
(一)一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80%;
 
(二)二等奖不超过1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70%;
 
(三)三等奖不超过25项,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60%。
 
省专利奖经费由省人民政府财政列支,每年200万元,用于奖金及管理费用支出。管理费用包括专利项目的受理、审查、专家评审、文印等费用。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省专利奖申报公告,明确申报时限、申报范围、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
 
第九条 申报省专利奖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应当是在本省注册或者在本省工作的专利权人,或者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
 
(二)申报专利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权有效,法律状态稳定;
 
(三)申报专利已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实施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四)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申报。
 
第十条 专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专利奖:
 
(一)国防专利或者保密专利;
 
(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
 
(三)已获得过省专利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十一条 省专利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四)经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当年申报公告要求择优向奖励办公室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省专利奖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奖励办公室受理参评项目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材料,分类汇总后提交评审专家组;
 
(二)评审专家组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获奖专利及奖励等级的意见;
 
(三)奖励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意见,提出拟获奖专利及奖励等级的建议,报奖励委员会;
 
(四)奖励委员会对建议项目进行审议,决定获奖专利及奖励等级。
 
第十四条 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形式审查结果和评审结果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形式审查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期为30天。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向获奖专利的专利权人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向获奖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省专利奖参照同级科学技术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业绩考核等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省专利奖奖励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凡在省专利奖评选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剽窃、假冒、侵占他人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专利奖的,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奖励委员会,撤销其奖励,注销证书,追回奖金并公告;
 
(二)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专利奖的,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参与省专利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省专利奖评选活动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计入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2016年8月26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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